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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占地补偿和养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摘要)
发布时间:2014-01-08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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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占地补偿和养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摘要)
京总指发(2004)15号
一、本市城市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含经市政府及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绿化隔离地区有关政策的新纳入地区),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及有关配套政策,已实施绿化并经确界钉桩的规划绿地内的生态林所占农村集体土地。对绿色产业项目(按3-5%比例安排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及对应的规划绿地面积)和经济林不再给予占地补偿、养护管理费补助。
二、规划绿地内生态林占地补偿、养护管理费补助标准及年限
(一)生态林占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00元,每三年递增10%;养护管理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00元。
(二)占地补偿和养护管理费补助时间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园林局
20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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